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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棣文:皇权下的法治理想:戴胄的平等与规范之辩

发布时间:2026-06-29

众所周知,唐太宗李世民的“贞观之治”在我国的历史上备受称赞,其背后靠的不仅仅是唐太宗的开明之举,更是因为有如戴胄一般恪尽职守的法治践行者。

第一则“执法不阿皇亲”案中,长孙无忌“不解佩刀入东上阁”与监门校尉“不觉”,封德彝提出校尉当死、无忌赎刑的差异化处理,其本质在于身份差异——皇亲国戚可依唐朝的“八议”制度享有特权。戴胄主张“校尉与无忌罪均”,实则是在挑战以身份决定刑罚轻重的等级法秩序。从现代刑法来看,这一主张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的实质意涵:刑法适用上的平等,这不仅要求相同罪行科处相同刑罚,更要求在定罪阶段排除身份因素的干扰。戴胄进一步指出,陛下可“录无忌功,原之”,但不能在“罪均”的前提下“罚无忌,杀校尉”。这一辨析实际上厘清了定罪与量刑的逻辑先后顺序,之所以严格区分构成要件该当性与量刑情节,正是为了防止以量刑上的宽宥反噬于定罪上的平等。

第二则“犯颜执法”案中,唐太宗以敕令形式规定选官造假“不肯自首者死”,继而想以此敕令处决一名诈冒者。戴胄“据法应流”的抗辩,表面上是在争议具体量刑,实则是在挑战敕令的规范效力。从规范位阶来看,戴胄主张法具有高于敕令的规范效力,这与现代法治国家宪法优位、法律保留原则的精神高度契合。所谓“忍小忿而存大信”,正是要求国家权力在个案中克制一时之情绪,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群众对法律的可预期性——而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。现代刑法之所以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“法治国家的基石”,正在于它通过明确性、禁止事后法、禁止类推等具体要求,为刑罚划定了边界,保障公民免于国家权力的恣意侵犯。

当然,我们也需清醒认识到,戴胄的执法实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“司法独立”。其主张之所以成功,也有赖于唐太宗的听劝,否则哪怕是魏征恐怕也难逃一死。换言之,戴胄所依赖的,更多是儒家传统下的臣子直谏,而非制度化的权力制衡机制。其成功具有偶然性,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“制度理性”尚有本质距离。但正因如此,这两个案例更显珍贵——它们证明,在中华法系的传统中,并不缺乏对法律普遍性、稳定性、权威性的自觉追求,只是这种追求始终未能突破皇权专制的框架,实现真正的制度化,但在封建社会种种诸如戴胄之举,何尝不是对“布大信于天下”这一法治理想的更加趋近呢。